再三考慮,78年入職華視,在入職中就有腦波儀存在(華視發射),約88年我離職華視,在立法(90年)前就被違法處置,共約28年左右,應該不止這台腦波儀,刑法只能追朔20年,不管如何就該處置處理,是新北市市調處某調查官與手下二或三人,我因已申請了良民證,只能證明無任何刑事紀錄,就也說明沒有監察書(無任何理由發監察書),本案特色是沒檢察官不能簽結,跟你一輩子,浪費公帑(另一層意義是違法執行監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必須符合重罪(第五條)與期間(第12條)原則,同時違法監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以確保人民的隱私權不被侵犯(第19,20,27條),這是檢察官要執行的法律),真正的原因與證物躺在調查局檔案室內,等著檢察官去閱覽,甚至調回法院。
依第11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1-1條,調查局非指定執法與執行單位,違法辦案,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損害賠賞至鉅。
關於中華電信則依第11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1-1條,這是基地台的關係,但依公司法,我報刑案就是賠賞關係,損害賠賞至鉅。共侵犯他地治權與他國主權,大陸地區從107年一月至四月來往三四次(賣大陸房產),111年越南四次(結婚)。萬幸是都未察覺,就不向當地警方報案處理。
一般民眾會因調查局一組人馬,來對付一個良民老人,而無法舉證,舉證的責任在本人,我只能找徵信社與私人公司,一切只能等送至檢察官再來處理吧!
備註: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檢察官的法律條文,中華電信簽約的主體應該是檢察官):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jjSgEkSMhSLbYuqiMUsSl6XfVk5T8wly/view?usp=sharing
可能有許多案例,都說是警方,但我們查起來是調查局吧(新科技,是技術調查為主的重刑犯),也許台灣政府也沒進口幾台機器,要重查案底就能破了不少懸案吧!
腦控技術:通過手機基地站台,這是第四版,調查局傳聞,1.無線台(華視監視軍方相關人員,也許有必要,但良民都一併處理,真比極權國家還不如。90年立法後,轉移至民間。這有多少台腦波儀,這是黑暗的勢力,請政府詳查禁止)2.有線電視(香港TVB),訊號不良易於受太陽干擾。3. 3G基地台(華視員工關係,但就盯上我,很長時間)。 4.4G基地台,輸送來的大功率諧振電磁波和手機電路諧振來接通進行遠距離訊號傳輸。
調查局犯罪分子給受害者大腦注射的晶振可以將電路中同一執行緒內受害者腦電波進行混波,同時與基地站台諧振頻率接通產生諧振電磁波並將受害者腦電波一同夾帶出去。(不須放大腦電流波),
控腦者用的裝置原理很簡單,他們濾掉20hz——20000hz
聽覺之外的頻率的電磁波然後放大、驅動揚聲器就可收聽到你發出的聲帶訊號的聲音(很少有射這個區間頻率的電磁波,除非你被植入電極、晶振否則不會發出和被人接收到這些頻率的電磁波)。
聲音訊號並非單一的頻率而是一段頻譜,正如一句話有哆雷咪發嗦不同的聲調代表不同的頻率。所以不可能鎖定單一的頻率。而是濾掉你聲音訊譜以外 的訊號放大並驅動揚聲器發聲。從而收聽你大腦默唸的聲音。當然亦可錄像,也就是視覺訊號也一樣,像攝像頭的感光材料CCD和人眼視網膜一樣對於光轉換成電訊號是一樣的,都能把同一束光轉換成同樣的影象訊號。
缺陷:虛擬幻境不成熟,無法立即成象,回放腦波儀,這是視覺訊號的缺點,也是重要須解決的問題,否則對使用單位只是笨人用笨機器罷了!
名詞說明:有源與無源震波,就是發射的來源,是本身或是外部來的,可能是這樣吧!這就是要說基地台是發射來源。
也許找中華電信直接斷訊基地台就可以除去吧!
【如何屏蔽你的脑电波、防止侦狙设备窥视思想与控脑】
脑电波原理,這裡要說明他已深入一般民間,有手機訊號就能偵測與控制個人,不可不重視,找出不肖調查局人馬,才是解決方法。
https://zhuanlan.zhihu.com/p/384488483
佐證說明:
第十二條期間原則,通訊監察都是短期,國安問題也只能不超過一年,我有良民證,在中和中山路與國光街合起來已兩年,就是沒報檢察就要跟你一輩子,嚴重浪費公帑,要通訊監察個老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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